婚姻纠纷

婚内受赠与财产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

裁判要旨:在认定赠与的财产是否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时,考虑了赠与人的动机及赠与人与夫妻另外一方的关系。前妻放弃房屋产权,将其赠与前夫。前妻与再婚妻子并非亲戚朋友,双方也无感情交往,如将赠与视为对前夫和再婚妻子的赠与,既不符合前妻当时的心理预期,亦与常理不符。前妻对前夫的赠与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
 

案情简介:吴某与前妻陈某拥有一套房产,各占二分之一产权,吴某与陈某离婚后,于1998年与彭某再婚。吴某与彭某婚姻存续期间,陈某声明放弃个人所有的二分之一产权,归为吴某所有。彭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确认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为夫妻共同财产,请求依法予以分割。一审法院认为,陈某放弃的二分之一产权视为吴某在婚姻期间受赠与取得的财产,由于陈某并未明确表示其放弃的产权只归吴某所有,故该二分之一产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。吴某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。二审法院审理认为,陈某书面放弃房屋一半产权归吴某所有,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,且是在吴某与彭某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。虽然陈某仅有“归为吴某同志所有”的表示,无明确的排除彭某的表示,但陈某放弃产权的动机是原工作单位再分配一套房屋的权利,陈某与彭某并非亲戚朋友,双方也无感情交往,如将赠与视为对吴某和彭某的赠与,既不符合陈某当时的心理预期,亦与常理不符。陈某对吴某的赠与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,应认定为对吴某个人的赠与。

 

小结:随着《民法典》施行,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只有在赠与时明确只赠与一方时,才认定为个人财产,并没有要求考虑赠与人当时的目的及与受赠人配偶的关系。当然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赠与人的特殊的身份以及特殊的动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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